東吳大學法商學院的專業在學界頗負盛名,每一系列的唐松章校友人文講座的最後一堂課,都會邀請黃虹霞大法官以「從公益辯護到大法官」為題,來和同學分享近期值得大家關注的司法案件,及其相關的社會時事議題。黃虹霞大法官的任期將於9/30期滿,在卸任前的這堂講座分享,帶領著大家一起思考探討與證券交易法、冤案公益辯護審查的觀點分析。
新任大法官提名討論時事
台灣憲法法庭設大法官15人,近期因有4位即將屆滿任期,法界現下最熱門的話題即是5月底總統新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大法官15人共分3組任期,在現行制度下,若有總統順利連任,就會有15位大法官均由同一位總統提名的情形。黃大法官就任時的15名大法官皆為前總統馬英九提名任命;而2024年的選舉因總統不得再連任,同樣的在這次新的4位提名之後,也會形成將有新任總統但在明年十月底前,大法官皆為蔡英文總統所任命,這是制度使然。也因此有人對此制度現象提出質疑,是否應由下任總統提命等有待改進討論的空間。
黃虹霞大法官是憲政史上第一位律師出身的大法官,在之後的提名任命中,亦維持有具備律師身份的提名,依憲政司法的角度,在15名大法官中分別有來自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學者的領域組合,能夠提高對案件專業觀點的平衡判斷。
法、商關聯緊密,「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與「臺灣存託憑證(TDR)相關爭議」
過去的講座課程探討過親權爭議、言論自由、冤錯事件救濟等事件,這次黃虹霞大法官首次談及與商界相關的議題,為近期公告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在解釋案件前,黃虹霞大法官說明,早期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託等與有價交易相關產業大多為個別的公司,到後來有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以百分之百持股的方式得以整合金控營業的全部業務,如大家熟知的中信金、華南金、台灣金等。
此案件概述為開發金控相關聲請人,未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之股份一定比例總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受有罪判決確定,對此判決提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在憲法法庭、大法官審理後,結論認定聲請人為相關從業人員,且法律並無不明確,如同黃虹霞大法官在其提出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協同意見書」提到:「法律明確性之判斷標準,不是恆以全民為標準,而是應以預定適用該法律者為標準。」該從業人員應了解相關法規、專業知識,應當遵守而未遵守,所以被判刑,大法官因此做出合憲的解釋。
第二部分則大略談到臺灣存託憑證(TDR)相關爭議。證券交易法為學習法商專業的學生必須了解的法律條款,主要定義、管理有價證券的公開發行募集交易相關事宜。
與TDR相關曾經有過六個不受理裁定,其原始的爭議點都在於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的有價證券。部分的意見表示TDR並不是經過證管會核准的有價證券,所以因TDR交易而判刑是冤枉的;另一方面則主張TDR有進行上市上櫃的買賣,就是依據並適用證券交易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的定義之結果,所以應無是否有價證券認定的存疑。
黃虹霞大法官說到,講述此兩個案件實例是希望增加法商學院同學的專業常識,就算是非相關科系,也能對此有所印象,或許在將來有一天,它會有機會帶給同學幫助或是靈感。二在專業執行上,從事法律相關工作開始判讀任何案件前,對於該案件發生之業別要具有一定的先備知識。如同老師在說明案件前,會先概述提供和案件相關的基本名詞解釋,進一步,更要懂得如何從這些關鍵字尋找輔佐資料,找哪個領域方面的資料,怎麼使用這些素材幫助判讀才是最重要的。
從事公益辯護,實踐社會正義落實司法精神的初衷
公益辯護是黃虹霞大法官在擔任律師期間重要的執業理念,從她的第一件公益辯護的案件「羅讚榮先生案」談「找尋案件線索」與「指認原則的程序要領」的改進。
受害者對加害者的指認,從過去單一現場條件、人選、照片指認到確保被害人、檢舉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安全以及增加指認公平正義原則性,指認程序也是經過主管機關、警察機關多次修改要領,包含:應為非一對一〔指〕之成列指認(選擇式指認);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可能暗示、誘導之安排出現;實施指認,應於偵訊室或適當處所為之等各項指導原則(此無全數條列說明)。黃虹霞大法官要強調的是,每個人都需要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當自己成為案件關係人時,才能懂得如何爭取權益、符合公平正義以及保護自己。
另一起「蘇詠盛案」為軍中小兵凌虐致跳樓死亡案,起初軍方以「因病死亡」撫卹,但經過軍事法庭調查,蘇詠盛跳樓主因是遭長官凌虐後導致精神異常而無法控制的行為,因此軍事法庭判定長官有罪。對此,蘇詠盛父親當時提出「因病死亡」應當調整為「因公死亡」敗訴,因此聲請釋憲,卻不被大法官會議受理。
黃虹霞大法官當時對不受理之決議提出不同意見書,被時任的立法委員注意到,和有律師背景的助理關切此案件,因大法官不願宣告違憲,認同黃虹霞大法官觀點的立法委員則提出修法提案,在兩個月內促成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修法通過,使國防部重做處分,將蘇詠盛之死亡原因更正為因公死亡,並予其父母因公撫卹新處分。
從「蘇詠盛案」中黃虹霞大法官想要強調的是,司法的意義是為所有人民存在。雖然不幸的事情已經發生,孩子的生命無法挽回,但當發現不公不義要極力爭取的部分,就要盡自己最大的努力補救,做一名身為律師、身為大法官應當做的事。
意外踏上的法學之路,堅持的公平正義目標
黃虹霞大法官提到每次講座都帶來不同的時事案件分享,是希望能夠透過自己工作專業上的經驗,給學生們不一樣的視野,就算沒有完全聽懂也沒關係,有聽過,也許未來有一天當你需要時,這些曾經的經驗就會出現價值,帶來幫助。
讀書時期數學成績不錯的黃虹霞大法官其實原本認為自己會走上理科之路,家人也覺得女孩子應該要以一類組文法商為首選,在冥冥之中的機緣安排抉擇下分發進台大法律系,她也就接受老天的妙安排,開啟她的法學之路。黃虹霞大法官說自己也曾有過為犯罪被害人的經驗,有自己的親身經歷,能幫助她判斷、正向看待辦理案件。
做為一個法律人,要有獨立的想法,培養察言觀色的能力,思考別人想表達的意思是什麼?黃虹霞大法官提到她會很努力看卷,對各式案件都要培養敏感度,提出不合理、找出缺失的地方,有自己的想法和問題意識,才有機會為應當實踐的公平正義盡一份力,更重要的是要讓人民知道:法律、法律從業人員都是希望能保護所有應當被保護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