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為國內積極培育法學專業人才、推動法學素養的知名學府,本週人文講座特別邀請司法院黃虹霞大法官,以她的專業經驗分享國民法官制度、公益辯護、近期的釋字803號解釋案和言論自由等相關主題。
黃虹霞大法官有超過35年的律師經歷,是國內知名的公益律師,在業界享有盛名,於104年由馬英九總統提名為司法院大法官,同年立法院同意任命任職,是國內首位來自律師界的大法官人選。
開啟司法討論的多元觀點——國民法官制度
司法院推行國民法官制度,經歷多次討論,於去年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預計在民國112年1月1日依適用案件範圍逐步上路執行。
「國民法官」制度主要希望藉由國民參與審判,讓法官能和各行各業的國民交流,增添多元的經驗和觀點,對於事實發現產生不同的思考,產生符合民意和法律專業兼具的判決結果。只要年滿23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並於法院轄區內住滿4個月以上,無不能擔任之情形,即具有國民法官資格,屬於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依戶政機關依法造具提供之具國民法官資格名冊,並依法定程序層層抽選後,任命六名國民法官和三位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國民法官職權基本上與法官相同,包含全程參與審理、於合理範圍內請求釋疑、可直接或間接行使訊問權,並與職業法官合議有沒有罪、應判何罪以及刑責量刑。
開放適用國民法官制度的範圍為地方法院的重大刑事案件,民國112年制度上路首要開放審理其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民國115年則會開始實行審理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則不在國民法官參與範圍。
國民法官屬公共事務參與,行使職權將受到充分的安全保護、個人資料保密與因行使公權所需的公假或補貼;反之,國民法官也應善盡獨立審判、公平審判和誠實執行職務等相關義務,若有任何不當違反行為產生,也有相對應的罰則。
黃虹霞大法官以清楚的簡報和表格說明其他國家國民法官制度的比較、總則、相關權利義務和細節的審判程序等基本概念,並談到國民法官制歷經許多時間的討論,過程中有許多的意見交流,希望透過國民法官的參與,能給予民眾發表看法和增長見聞的機會,同時推動司法改革,讓司法審理更具多元意見和客觀中立的精神。
從公益辯護經驗談DNA鑑定
現今社會我們對於DNA鑑定一定不感到陌生,但在二十多年前,司法認定的DNA鑑定條件較為限縮,黃虹霞大法官分享,在她擔任公益辯護律師時,經手許多案件如:被誤認計程車之狼司機平反翻案、白曉燕命案殉職曹警官遺腹子非婚生子女血緣認定案,基因認定對案件幫助有一定的關聯性,也提供案件審理更相關的調查證據,同時見證DNA鑑定這項科學技術的進步軌跡。
司法院大法官曾作成與保護子女人格權相關的解釋,大法官認為法律原不許子女提起否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之規定違憲,理由是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憲法權利,所以為維護子女之人格權,將原本只有夫妻之一方可提出的否認子女之訴,解釋修正新增允許子女在有條件時間限制下也可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釋字803號解釋案與言論自由保障
講座最後一部分,黃虹霞大法官分享「釋字803號解釋案」案例,以意見書示意說明大法官在進行解釋案時所要權衡考慮的面向,以及延伸介紹關於言論自由保障的意義。
「釋字803號解釋案」與原住民以制式手槍獵捕野生保育動物有關,因憲法對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和野生動物保育皆有相關的保障法條,當兩者衝突和矛盾時該如何取捨?
雖然憲法主要規範為人,不過從保護對象觀點,應不只是以人為本,是否還有其更上位的價值應當被重視?討論最後大法官考量,以原住民傳統文化保存立場,保留必要的狩獵行動有其可容許範圍,但不包含使用制式獵槍。而站在保育動物的角度,為維護地球環境永續生態的平衡,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保護有其必要性。
當然,在解釋案意見書提出之後,必然有來自各界聲浪的回應,正反評論兩方擁護態度皆有,這也體現出臺灣是言論自由開放的國家,每個人都有自由發聲的權利,也尊重彼此不同意見的表態。
言論自由屬人格權的一部分,依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包含表意與不表意的自由、主觀意見與事實陳述、政治宗教和商業性等各類型言論、廣義的言論自由更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
民主社會人民的言論自由是最基本的保障,擁有受保障的權利自由,但並不代表能夠無限上綱,為維持社會公平正義與秩序,對於內容、時間、方式和地點等仍可能有事前管制與事後處罰包括刑事責任。譬如目前疫情期間,各面向的表達自由在基本上是都被保障,但若所傳達的訊息未經過濾查證,屬不實消息,便有觸犯刑責的可能。
國民皆有其應盡的權利、義務和保障,理解法條背後的意義,可以帶給你更多元的視野,對人、事、物能有更多層面的思考和判斷,善加行使權利義務並尊重他人觀點,才能打造更具有公平正義的社會。